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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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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减说明

2023-11-04 作者:联图文化 点击:

(一)费用的类别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3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三)专利登记费、公告费、年费;(四) 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二)费用的减缴

《专利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2章第3节规定了费用的减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有苦难的,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的请求。

1.允许请求减缴的费用种类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2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2.请求减缴的手续及其审批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5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7条:“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盈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个个人或者单个单位的,国家减免上述费用的85%,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需缴纳剩余1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国家减免上述费用的70%,剩余30%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缴纳。

今年专利减缴条件也相适应的作出改变:《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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